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