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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