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