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