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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