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