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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