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投诉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安排。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