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的信用管理制度。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