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从事医疗保障相关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