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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