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