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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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