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