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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