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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