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