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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