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