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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