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