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