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