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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