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