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