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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