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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