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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