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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