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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