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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