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八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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