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