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