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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