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