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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