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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