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