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反间谍工作做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安置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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