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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