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