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