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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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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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