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