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