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