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