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