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