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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